株洲晚报7月28日讯:未持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代班司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去年10月11日早上6点多,被告周亮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湘渌大酒店门口的人行横道线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谭立(化名)相撞,谭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市支队石峰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周亮负担全部责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涉事出租车驻车制动及前照灯左外灯不合格,但不确定是否为肇事前就已存在。 肇事的出租车公司曾为车辆购买保险,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肇事前该出租车曾进行年检并经检验合格。 谭立有两个女儿谭天、谭明,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事故发生后,两人曾经与周亮、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协议,遂将三方都告上石峰区法院。 昨日,石峰区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这起事故是否适用于保险免责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周亮未正式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提高了驾驶出租车的危险性;出租车肇事后也被检验存在不合格情况,适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石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周亮虽然是代班司机,没有正式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但调查核实他通过了出租车从业资格考试,具有驾驶出租车的相应技能与素质,不能证明因为是周亮驾车,就增加了出租车运行的危险程度。 法官介绍,保险公司订立的是商业三责险合同,适用的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即可免除承保人的赔偿责任”的约定,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且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具有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对方应有的权利的情形,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此案由石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陈定波 朱子威) 米乐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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